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 許清郎 被告 黃可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