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告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施清鴻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028號),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應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時間即民國112年11月10日視為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