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
被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4,000元
,應繳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7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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