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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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案號(如有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請一併陳報)。
(二)已撤回或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之證明。
(三)聲請人已在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之提存書。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