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謝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藍上展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件逾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即120萬元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或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聲請狀所附借款憑證之借款金額為6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