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28號聲請人 鍾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本件抵押權擔保債務人為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故請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影本、抵押債權之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影本、抵押債權已依法以書面定期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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