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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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094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克成 債務人 劉秀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44,461之法律依據。(若為醫療照護之私法上契約關係,債權人應僅能對案外人 江白雪 為本件之請求。)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4,461元之計算方式,亦即債務人與案外人 江振添 如何分擔未繳納之醫療費用及計算基礎何在。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