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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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或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甲○○於民國93年5月18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5年(自93年5月21日起,至108年5月2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57%機動計息(目前為年率2.37%),逾期繳納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自98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0000000元,及自98年5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丙○○邀同被告甲○○於93年5月18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自93年5月21日起,至100年5月2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7.62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率9.875%),逾期繳納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自98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229838元,及自98年5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丙○○於92年12月19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並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開始簽帳消費,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1條第2項第8款及第22條第2項約定,經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繳清應付帳款,原告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第5項約定,自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9.71%計收循環信用利息,並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第二個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上開消費款自98年3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4359元,及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手續費未能清償,屢經催討未果,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契據增補條款契約、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連線作業查詢單、利率表、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甲○○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435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號│││(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部││││││部分按原利率10%│分按原利率20%│├─┼─────┼────────┼────┼────────┼────────┤│1│0000000元│自98年5月21日起│2.37%│自98年6月21日起│自9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8年12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2│229838元│自98年5月21日起│9.875%│自98年6月21日起│自9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8年12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合│0000000元│││計│││└─┴─────┴───────────────────────────────┘附表二:(單位:新台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逾期手續費││號│││(年息)││├─┼─────┼────────┼────┼─────────────────┤│1│24359元│自98年3月7日起│19.71%│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至清償日止││1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第2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第3個月(││││││含)以上,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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