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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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4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暐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暐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應更正為「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㈡理由部分補充:「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
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等事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民國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且為本院歴來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查:被告邱暐豪於112年1月5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前揭採集尿液檢體時間前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邱暐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253號被告邱暐豪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暐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5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同日16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暐豪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5512)、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檢察官曾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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