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告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受告知人 翟鎮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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