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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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紹禎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6,6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2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