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鄧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榮 、 駱中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