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羅子傑 (原名: 羅松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
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9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9萬1,47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29萬1,477元自同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
105年2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8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萬8,
83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5萬8,837元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3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16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
110年5月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9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4萬11
3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14萬11
3元自10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4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
111年6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8月3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3萬6,90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23萬6,908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於10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同日起至
109年12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9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6萬9,982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16萬9,982元自10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於104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6萬1千元,約定自同日
起至107年3月2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8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4萬7,36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14萬7,367元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37%計算之利息。
㈦爰依上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等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卡友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基本資料表(卡友貸+信福貸專案)、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卡友專案)、信福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6份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104萬4,684元(計算式:291,47
7+58,837+140,113+236,908+169,982+147,367=1,044,6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新臺幣)│(新臺幣)││├───────┼─────┼─────────────┤│小額信貸│291,477元│自10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91,477元││,按年息16.37%計算。│├───────┼─────┼─────────────┤│小額信貸│58,837元│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8,837元││,按年息20%計算。│├───────┼─────┼─────────────┤│小額信貸│140,113元│自10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40,113元││,按年息20%計算。│├───────┼─────┼─────────────┤│小額信貸│236,908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36,908元││,按年息16.37%計算。│├───────┼─────┼─────────────┤│小額信貸│169,982元│自10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9,982元││,按年息20%計算。│├───────┼─────┼─────────────┤│小額信貸│147,367元│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367元││,按年息19.37%計算。│└───────┴─────┴─────────────┘【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公示送達費用110元合計1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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