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489元│自民國105年6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002│38,224元│自民國105年6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003│6,078元│自民國105年6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