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瑞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瑞雄 即雄擒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雄擒水電工程行已列入廢止中,故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何瑞雄」。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請款單及出貨單,該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均無客戶之簽收章。故請提出有客戶簽收章之簽收單,或由聲請人出貨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請提出債務人何瑞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