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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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原告悅齊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冠群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黃于庭 律師 陳貞吟 律師被告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樹府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先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⒈原告主張兩造間契約成立係依默示意思表示而成立,
契約成立時點為103年12月間,惟兩造既已意思表示默示合致而成立契約,則被告於104年4月以後所提出原證4、5,應如何解釋?⒉被告否認除 李玉堆 以外地主為原告所仲介,有何證據提出?⒊原告書狀陳稱實際整合面積達1,100坪,惟又稱原告實際整合範圍為564坪,究為何意?㈡被告:被告抗辯兩造間並未成立居間契約,然原告仲介地主李
玉堆予被告簽訂契約,為被告所不否認,被告既明知李玉堆為原告所仲介,仍與李玉堆簽約,是否表示承認與原告間居間契約?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