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德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437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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