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紀韋辰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 蕭盛陽
游○業游○永被告何○嘉兼法定代理人盧○伶被告王○宇
王○玉上列原告因被告蕭盛陽、游○業、何○嘉及王○宇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