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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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深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毛重0.4157公克,淨重0.1001公克,取樣0.0026公克鑑定,驗餘0.0975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深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415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於112年3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358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157公克,淨重0.1001公克,取樣0.0026公克鑑定,驗餘0.0975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