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仲佑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鄭文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仲佑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仲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72號案件受理(嗣改分為111年度易緝字第13號)。被告本案所涉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又迭經本院及其他院檢發布通緝,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由本院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羈押3月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另定期宣判,被告復因涉嫌另案而甫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中,是其於本案原有之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111年1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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