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春柔
鄔凱聲胡孝寶陳美娥張建平林秋雄 葉彥彬 陳威菖 謝昆霖 王志祥 陳俊宏 簡益財 張朝成 鐘貴霖 簡樺安 (原名 簡萬華 ) 林振逢 許明聰 蔡一瑋 裴嘉榮 鄧國雄 蔡靜汝 沈台生 陳銘琮 黃啓彬 王冠生 許世陽 陳文昌 黃成洋 呂深益 林文鍾 徐福成 梁信雄 徐文龍 陳呈瑜 許傳盛 賴志炫 紀政杰 吳國強 許宜豪 徐金堂 魏松齊 何其能 潘新進 江清和 江晛銘 呂苗 銪(原名 呂振岳 ) 劉埕 語 陳鴻敏 簡福生 徐萬益 許永富 黃志松 徐芳偉 徐茂全 詹欽琮 陳順朝 (原名 陳順潮 ) 郭福安 鄭建明 王自民 黃筆賢 賴俊憲 趙基福 彭信維 李柏毅 顧台生 林大誠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呂月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彭俊翔
徐盛興 廖偉傑 郭潮棚 邱梓童 張承諒 黃耀慶 陳世智 鄭昆和 張永欽 劉安邦 陳春山 吳秀梅 許耀中 黃蓮池 李易書 張文傑 鄭國雄 李宗秦 程必禮 趙台生 陳明宗 陳俊良 陳世昌 王峻維 李茂昌 陳揚芳 邱逢崇 鄭錦聯 蔡瑋邦 上列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春柔、鄔凱聲、胡孝寶、陳美娥、張建平、林秋雄、葉彥彬、陳威菖、謝昆霖、王志祥、陳俊宏、簡益財、張朝成、鐘貴霖、簡樺安、林振逢、許明聰、蔡一瑋、裴嘉榮、鄧國雄、蔡靜汝、沈台生、陳銘琮、黃啓彬、王冠生、許世陽、陳文昌、黃成洋、呂深益、林文鍾、徐福成、梁信雄、徐文龍、陳呈瑜、許傳盛、賴志炫、紀政杰、吳國強、許宜豪、徐金堂、魏松齊、何其能、潘新進、江清和、江晛銘、 呂苗銪 、 劉埕語 、陳鴻敏、簡福生、徐萬益、許永富、黃志松、徐芳偉、徐茂全、詹欽琮、陳順朝、郭福安、鄭建明、王自民、黃筆賢、賴俊憲、趙基福、彭信維、李柏毅、顧台生、林大誠、彭俊翔、徐盛興、廖偉傑、郭潮棚、邱梓童、張承諒、黃耀慶、陳世智、鄭昆和、張永欽、劉安邦、陳春山、吳秀梅、許耀中、黃蓮池、李易書、張文傑、鄭國雄、李宗秦、程必禮、趙台生、陳明宗、陳俊良、陳世昌、王峻維、李茂昌、陳揚芳、邱逢崇、鄭錦聯、蔡瑋邦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朱振鵬 (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緩刑2年確定)、 劉培鈞 、 呂理 自、 陳福銘 (上3人已歿,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及被告朱春柔、鄔凱聲、胡孝寶、陳美娥、張建平、林秋雄、葉彥彬、陳威菖、謝昆霖、王志祥、陳俊宏、簡益財、張朝成、鐘貴霖、簡樺安、林振逢、許明聰、蔡一瑋、裴嘉榮、鄧國雄、蔡靜汝、沈台生、陳銘琮、黃啓彬、王冠生、許世陽、陳文昌、黃成洋、呂深益、林文鍾、徐福成、梁信雄、徐文龍、陳呈瑜、許傳盛、賴志炫、紀政杰、吳國強、許宜豪、徐金堂、魏松齊、何其能、潘新進、江清和、江晛銘、呂苗銪(原名呂振岳)、劉埕語、陳鴻敏、簡福生、徐萬益、許永富、黃志松、徐芳偉、徐茂全、詹欽琮、陳順朝、郭福安、鄭建明、王自民、黃筆賢、賴俊憲、趙基福、彭信維、李柏毅、顧台生、林大誠、彭俊翔、徐盛興、廖偉傑、郭潮棚、邱梓童、張承諒、黃耀慶、陳世智、鄭昆和、張永欽、劉安邦、陳春山、吳秀梅、許耀中、黃蓮池、李易書、張文傑、鄭國雄、 李宗泰 、程必禮、趙台生、陳明宗、陳俊良、陳世昌、王峻維、李茂昌、陳揚芳、邱逢崇、鄭錦聯、蔡瑋邦知悉址設桃園縣蘆竹市(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下同)南平街11之1、13號1樓之「福星電子遊戲場」係 陳昭邑 (原名 邱貫修 )、 林健武 (上2人均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現上訴中)所經營,係公眾得出入而可兌換金錢之賭博性電子遊戲場,竟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進入「福星電子遊戲場」與機臺對賭。賭博方法係先購買代幣,並參與店內「立即樂」活動依電腦隨機出現之比率兌換額外代幣,再將所購得之代幣投入選定之遊戲機臺後,隨意進行押分(
1枚代幣為20分),以下注分數經不特定機率與上開電動賭博機臺對賭,贏者可得下注分數不等倍數之代幣;反之,代幣係歸店家所有。賭客不續玩時,則通知店內工作人員進行洗分,將剩餘代幣退出,以200枚代幣兌換1張寄幣卡之方式予以留存。賭客欲兌換現金時,先找到當時在店內之「老鼠」即 鍾文舜 、 蔡耘滄 、 張文峯 、 郭進榮 、 陳志榮 (上5人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人,並與「老鼠」約在店內廁所或店後門外等隱密處交付現金,以避人耳目。嗣於民國104年8月4日晚間8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店內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被告朱春柔等96人、朱振鵬、劉培鈞、 呂理自 、陳福銘及 楊柏榮 、 王義陽 、 陳詩全 、 吳仁勇 、陳添
丁、 呂清祥 、 阮金鸞 (以上7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並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朱春柔等96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參、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9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賭客朱振鵬、楊柏榮、王義陽、陳詩全、吳仁勇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等96人固坦承有於104年8月4日晚間8時許為警查獲等情,惟堅詞否認涉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犯嫌,被告朱春柔、鄔凱聲、胡孝寶、葉彥彬、陳威菖、王志祥、陳俊宏、簡益財、張朝成、鐘貴霖、簡樺安、林振逢、蔡一瑋、裴嘉榮、鄧國雄、蔡靜汝、沈台生、陳銘琮、黃啓彬、王冠生、陳文昌、黃成洋、呂深益、林文鍾、徐福成、梁信雄、徐文龍、陳呈瑜、許傳盛、賴志炫、紀政杰、許宜豪、徐金堂、潘新進、江清和、江晛銘、呂苗銪、劉埕語、陳鴻敏、簡福生、黃志松、徐芳偉、徐茂全、詹欽琮、陳順朝、郭福安、鄭建明、賴俊憲、趙基福、李柏毅、顧台生、林大誠、彭俊翔、徐盛興、廖偉傑、郭潮棚、邱梓童、張承諒、黃耀慶、陳世智、鄭昆和、張永欽、劉安邦、陳春山、吳秀梅、黃蓮池、李易書、張文傑、鄭國雄、程必禮、趙台生、陳俊良、王峻維、陳揚芳、邱逢崇、鄭錦聯、蔡瑋邦辯稱:伊不知道有「老鼠」可以將寄幣卡換成現金等語;被告陳美娥、張建平、林秋雄、謝昆霖、許世陽、吳國強、魏松齊、何其能、徐萬益、王自民、黃筆賢、彭信雄、許耀中、李宗泰、陳明宗、陳世昌、李茂昌辯稱:伊雖然在現場,但沒有在把玩機臺,伊只是坐在機臺前面,伊不知道有「老鼠」可以將寄幣卡兌換成現金等語;被告許明聰辯稱: 伊有 玩機臺,伊如果去的話,偶爾會聽到旁邊賭客私下有互相調借寄幣卡,伊不確定渠等有無換現金等語;被告許永富辯稱:伊聽說能以代幣換現金,但伊沒有換過等語。被告林大誠之指定辯護人則以:被告林大誠純粹是為了消遣娛樂才到「福星電子遊戲場」去把玩機臺,並使用店家所送的免費代幣,在把玩過程中被告林大誠沒有將代幣換成現金或其他任何財物,被告林大誠並無賭博財物之行為。況卷內除查扣之機臺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大誠涉有本件公然賭博犯行,應為被告林大誠無罪諭知等語,為被告林大誠之利益辯護。經查:
一、本案之查獲係警方於104年8月4日晚間8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址設桃園縣○○市○○街○○○○○○○號1樓之「福星電子遊戲場」執行搜索,除當場查扣上開電動遊戲機具及賭資外,並當場查獲被告等96人,業據被告等96人供述在卷,並有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等在卷可佐,是本件警方對「福星電子遊戲場」執行搜索時,被告等96人確實在場,應可認定。
二、「福星電子遊戲場」有「老鼠」與來客以寄幣卡兌換現金之行為:
⒈證人楊柏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至「福興電子遊戲場」
玩過,伊是會員,要玩機臺必須先至櫃臺買代幣,另可以
200枚代幣換1張寄幣卡,寄幣卡可以換成現金,伊有跟郭進榮、張文峯、蔡耘滄、鍾文舜換過現金,這幾人是「老鼠」,要換現金即走到渠等身邊點個頭,渠等就大概知道是要換現金,或是剛好有別人也要出去換現金的話,伊也會跟著出去,換現金的地點,以伊的經驗,是在後門或廁所。伊當初會知道點個頭就可以換現金是其他的會員和伊說的,去那邊一段時間就知道了。伊曾向「老鼠」以2,000元買3張代幣卡,跟店家買同金額只能買到560枚至570枚代幣,比較划算。伊有聽店內的客人稱「老鼠」是店家請來的。伊有看過張文峯從櫃臺處拿了一疊卡片,數量很多,伊沒有看到張文峯交付款項予店家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三第40頁背面至第48頁)。
⒉證人朱振鵬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至「福興電子遊戲場」
玩過,伊是會員,要把玩機臺必須先向櫃臺換代幣。和機臺對玩如果贏了,可以走到門口外找「老鼠」換現金,伊有看過其他的賭客出去店家外換過,伊有和鍾文舜換過現金,鍾文舜也有在店內玩機臺,所以伊在警詢認為渠也是店內的玩家,伊不知道鍾文舜拿到寄幣卡後會如何處理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125頁背面至第128頁背面)。
⒊證人王義陽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有跟蔡耘滄、郭進榮、
陳志榮、鍾文舜換過現金,伊一開始是聽店內的其他玩家稱可以跟「老鼠」換現金,要換時打個招呼,然後將手上的代幣卡拿給渠等看,之後就到店後門的巷弄內,以1張代幣卡換600元等語(見104他3955號卷一第51頁至第53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至「福星電子遊戲場」玩過,伊是會員,要把玩機臺必須先向櫃臺換代幣,1,000元可以換200枚代幣,有贈送一次按獎摸彩,會得到額外的代幣。和機臺對玩如果贏了,可以走到門口外找「老鼠」換現金,不可以在店內換現金,伊有看過其他的賭客出去店家外換過,伊有和蔡耘滄、郭進榮、陳志榮、鍾文舜換過現金,最近的一次是在查獲前兩星期和蔡耘滄所兌換,伊是在跟遊戲場的人比較熟之後,有人向伊介紹,稱渠等有在收卡片,每張寄幣卡可換600元,伊是和「老鼠」打個招呼後,到店家後方的巷子內兌換。但蔡耘滄、郭進榮、陳志榮、鍾文舜就伊所知,不是店內的員工,但不知道和店內有何關係,伊也有和蔡耘滄買過寄幣卡,是用2,000元買3張寄幣卡,因為比較便宜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
⒋證人吳仁勇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有與張文峯換取現金,
只要走過去打手勢渠即知悉,伊就會與渠至店家後門靠近水塔處兌換,但伊不知道張文峯與店家的關係,伊沒有與張文峯聊過此事等語(見104他3955號卷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至「福星電子遊戲場」玩過,伊是會員,要把玩機臺必須先向櫃臺換代幣,1,000元可以換
200枚代幣,有贈送一次按獎摸彩,會得到額外的代幣。每
200枚代幣可以換一張寄幣卡,和機臺對玩如果贏了,可以走到門口外找「老鼠」換現金。伊有和張文峯換過現金,打個招呼就可以走到店家後面去換,200枚代幣可以換600元現金,張文峯不是店家的員工,郭進榮、陳志榮只是玩機臺的人,並非店內的員工,因為張文峯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也會把玩機臺,伊有和張文峯買過寄幣卡,2,000元可以買3張,因為跟張文峯買會比跟店家購買便宜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164頁背面至第168頁)。
⒌證人陳詩全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曾經於「福星電子遊戲
場」兌換現金,當初會知道可以兌換現金是朋友介紹的,要兌換時比手勢或拿代幣卡給對方看,接下來先後走到店後門外,然後以200枚代幣換600元現金,伊兌換過3次,伊都是和張文峯兌換,伊不知道張文峯與店家之關係為何等語(見104他3955號卷一第62頁至第64頁)。
⒍由上述賭客楊柏榮、朱振鵬、王義陽、吳仁勇、陳詩全分別
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其中關於「福星電子遊戲場」有「老鼠」與來客以寄幣卡兌換現金之行為互核一致,應認可採。
⒎本院再參以證人張文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案發時沒有
工作,靠之前所存之款項過生活,伊知道本案之電子遊戲場,伊有去過,有空就過去,伊會向櫃臺買代幣,買法是以新臺幣換代幣,會按一個機臺,如果贏了,櫃臺會多給代幣,代幣200枚可以換一張寄幣卡。伊曾經用600元換一張寄幣卡,那是因為認識的朋友不玩,伊想要玩,所以向渠借卡片,然後1張卡片還該位朋友600元,如果有卡片就還卡片,被告陳志榮也有和伊借過,但伊要借卡片都是到店家外面,不能在店家裡面,店家會警告,不許交易,借到的卡片伊都是自己玩,沒有拿給店家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74頁背面至第78頁);證人蔡耘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
103年12月至104年8月間在水電行擔任臨時工,領日薪,伊知道本案之電子遊戲場,伊只要有空就會過去。伊會向櫃臺買代幣,買法是以新臺幣換代幣,會按立即樂,如果贏了,櫃臺會多給代幣,代幣200枚可以換一張寄幣卡。店內的客人玩到熟後都會認識,當客人手頭不方便,會向伊借卡片或借現金。如果客人要賣寄幣卡給伊的話,伊1張寄幣卡會給客人600元現金。伊也會賣寄幣卡給客人,1張700元、
3張2,000元,伊賺其中的價差,伊是在網路上學習遊戲幣商的買賣方法。在「福星電子遊戲場」內不得買賣代幣或寄幣卡,店家有制止,伊有被制止過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79頁至第87頁);證人陳志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103年12月至104年8月間沒有工作,靠每月所收取之租金維生,伊有去過「福星電子遊戲場」,每個禮拜去3至4次,玩機臺要先換代幣,可以向櫃臺買,但伊大部分是向客人借,如果沒有認識的客人,伊看哪個客人有,即向渠購買,熟的客人一張寄幣卡約600元至700元,不熟的是3張2,000元,贏到代幣伊會換成寄幣卡,如果有客人要的話伊會賣給渠等語(見本院原易卷二第135頁至第137頁背面),雖張文峯、蔡耘滄及陳志榮均否認渠等為「福星電子遊戲場」所僱請或授意乙情,然均不否認渠等有買賣寄幣卡之行為;至於鍾文舜、郭進榮等人雖否認有買賣寄幣卡之行為,然證人即賭客楊柏榮、朱振鵬、王義陽均具結證述有與鍾文舜買賣寄幣卡等情;證人即賭客楊柏榮及王義陽證述有與郭進榮買賣寄幣卡等節,而上開證人即賭客均經本院告以偽證刑典,簽立結文以擔保其等證述之可信性,諒無甘冒偽證之責任而恣意為虛偽證述之理,應認上開證人即賭客之證述實在可信。則鍾文舜、蔡耘滄、張文峯、郭進榮及陳志榮確有與賭客以現金買賣寄幣卡等情,灼然甚明。
三、前述「老鼠」為「福星電子遊戲場」所授意或許可,喬裝客人規避取締,而安排擔任兌換現金工作之人:
⒈寄幣卡本身並無價值,若未賣出或未於當次消費完畢,僅可
保留於下次使用,故寄幣卡若不兌換現金或不將寄幣卡消費完畢,則成為無用之物下,店家為吸引顧客,安排「老鼠」向賭客收購寄幣卡後回收店內,在不影響店家之利益下,一方面能吸引顧客消費,因其他合法電動遊戲場就客人把玩所剩代幣不能兌換現金,僅「福星電子遊戲場」可以,賭客乃有機會將贏得之代幣換成現金,就賭客而言仍係有利可圖之事,如該等「老鼠」非為「福星電子遊戲場」所授意、許可或店家指派之人,否則何以「老鼠」願意一直收購如此多數之寄幣卡?若店家倒閉、歇業,其收購大量之寄幣卡又有何價值?若謂「老鼠」僅為單純客人,豈能置信。又「福星電子遊戲場」店內僱有員工,若店內確有禁止以寄幣卡兌換現金之事,大可派員勤加巡邏,「福星電子遊戲場」若有意查禁,自無容任其等長久兌換之理。
⒉再參酌證人張文峯、蔡耘滄、郭進榮均於本院審理中一致證
稱:「福興電子遊戲場」內200元可兌換40枚代幣,並可按機臺得到額外之代幣等語,證人鍾文舜則證稱:1,000元可購得270枚代幣等語,顯較前揭蔡耘滄、陳志榮、賭客楊柏榮、王義陽、吳仁勇所證述賭客購買寄幣卡之價格為1張
700元、3張2,000元昂貴,是鍾文舜、蔡耘滄、張文峯、郭進榮及陳志榮之行為若非經「福星電子遊戲場」之授意或許可,「福星電子遊戲場」自無可能長期容任其與顧客為上開現金交易並從中謀利之行為,由其等將本應歸屬於「福星電子遊戲場」之利潤予以侵奪,甚且減少店內代幣之銷量,而影響店家之營業利潤。
⒊綜合上節,前述「老鼠」為「福星電子遊戲場」所授意或許
可,喬裝客人規避取締,而安排擔任兌換現金工作之人,堪以認定。
四、至公訴人認被告等96人有於「福星電子遊戲場」內賭博,無非係以上開賭客及「老鼠」之證述為憑,而由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福星電子遊戲場」確有透過俗稱「老鼠」之人將楊柏榮、朱振鵬、王義陽、吳仁勇、陳詩全把玩電玩機臺所得代幣或寄幣卡兌換成現金之行為。即令如此,就被告等96人是否知悉有「老鼠」之人可將代幣或寄幣卡兌換成現金此節,上開證人等無從證明,甚且上開證人等亦無從知悉被告等96人是否係因可兌換現金,進而基於賭博之犯意,而把玩「福星電子遊戲場」內之機臺,或僅係基於單純娛樂之動機等節。再參酌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福星電子遊戲場」就規避警方查緝賭博十分謹慎,甚且要求賭客於店外兌換現金以規避責任,另佐以「福星電子遊戲場」係一公開營業之電子遊戲場所,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店家自不可能公開向出入之全體消費者宣稱有將代幣兌換現金之舉。復觀諸證人楊柏榮、王義陽、陳詩全所證:會知悉有「老鼠」得換現金是其他賭客告知等語,由此可知「福星電子遊戲場」縱有以現金兌換賭客把玩機臺後剩餘代幣及寄幣卡之情形,亦是透過賭客間口耳相傳後,由上開證人等主動找俗稱「老鼠」之人進行兌換。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店內有「老鼠」可將代幣及寄幣卡兌換成現金此節,尚非全無可能。並酌以被告等96人於遭查獲時並無此兌換之舉,故被告等96人是否有在現場進行賭博?賭博後是否有將代幣兌換成現金?均無從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得知,是被告等96人是否係基於賭博之犯意而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容有可疑。
五、而觀諸本案查獲現場照片(見104偵18913號卷卷一第49頁至第69頁),「福星電子遊戲場」內整齊擺放電動玩具機臺及座位以供客人上門把玩遊樂,核與一般之電玩遊戲娛樂場所並無二致。又「福星電子遊戲場」確係政府合法設立之電子遊戲場,此有福星電子遊戲業商業登記抄本、桃園縣政府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見104偵18913號卷卷四第297頁至第298頁)可供參照,可知「福星電子遊戲場」形式、表象上為合法場所。是以不知情之顧客均有可能進入「福星電子遊戲場」並從事消費活動,而單由「福星電子遊戲場」之外觀陳設無從判定其內究有何賭博不法情事已如前述,則難謂前往電子遊戲場消費之顧客均必定係基於賭博之犯意而前往從事不法行為。
六、另檢察官雖引用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具及現金等證物為據,惟縱使前開遊戲場設置之娛樂性機具,玩法相對於具有聲光、動作及影音效果,需動用腦筋操縱之益智性遊戲機,固然單調呆板等情屬實,然亦不能據此逕認被告等96人必確有藉上開所謂玩法呆板單調之機具與店家對賭之情事。而檢察官對於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具及現金等證物與被告等96人賭博犯行之關聯性為何,亦未指出證明方法,實難憑上開證物遽以推論被告等96人有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行。
七、檢察官另以:㈠本件被告等96人均為「福星電子遊戲場」之會員,而其等年齡已逾18歲,顯見店家要求來客加入會員目的在於過濾喬裝員警或檢舉人。㈡本案代幣無法防偽,而
200枚代幣方能換一張寄幣卡,是以客人若身上代幣未達
200枚,僅得攜回,若有偽造之情形,店家亦將蒙受大量損失,顯見代幣亦可兌換金錢云云。然查:㈠衡諸常情,店家要求客人加入會員,於實際商業活動中並非罕見,且所由多端,是以,被告等96人加入會員之動機,是否係為賭博,仍屬有疑,而應為有利於被告等96人之認定,尚難以加入會員乙節,即謂本案被告均涉有本案公然賭博犯行。㈡固然200枚代幣方得換一張寄幣卡、且代幣防偽機制薄弱,惟本案既未查獲被告等96人有實際兌換金錢之行為,則亦難以上揭情狀即遽以推論被告等96人有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行。
八、至被告許明聰辯稱:伊有玩機臺,伊如果去的話,偶爾會聽到旁邊賭客私下有互相調借寄幣卡,伊不確定渠等有無換現金等語;被告許永富辯稱:伊聽說能以代幣換現金,但伊沒有換過等語。惟按刑法賭博罪係對合性之犯罪,須雙方對賭,且以賭博財物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被告許明聰、許永富於遭警方查獲當下並未有任何兌換現金之行為,且經本院遍閱全卷,並無客觀事證足以證明被告許明聰、許永富於案發當時主觀上確係基於對賭之意思而投幣把玩機臺,自不能僅以被告許明聰、許永富曾聽聞「福星電子遊戲場」內有俗稱「老鼠」之人可將代幣及寄幣卡兌換成現金,或有相互調借寄幣卡之情形即認定其等主觀上係基於與店家對賭之意思而把玩店內之電玩機臺,是本院尚不能就此率對被告許明聰、許永富為不利之認定。另張文峯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渠曾經向魏松齊借過卡片,伊不知道魏松齊的名字,伊是看到提示的照片才知道,因為提示的照片有標名字等語,然查張文峯就渠與被告魏松齊兌換之時間、地點等,均未能明確證述,且縱有交易情事,張文峯係為掩飾不法而喬裝賭客,則被告 魏松齊之 究竟係基於賭博之主觀故意,或係僅認為此為單純客人私下交易或調借卡片,尚有可疑,無法由張文峯所證遽認被告魏松齊涉犯本件之賭博犯行。
伍、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說明,尚不足以令本院形成被告等96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96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判例說明,被告等96人被訴事實既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等96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鄔凱聲、林秋雄、簡益財、簡樺安、蔡一瑋、沈台生、陳銘琮、陳文昌、黃成洋、吳國強、潘新進、詹欽琮、陳順朝、鄭建明、王自民、顧台生、徐盛興、陳世智、陳春山、陳世昌、王峻維、蔡瑋邦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應諭知無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規定,爰不待渠等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秉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一:
┌──┬────┬───────┬──────┬────────┐│編號│賭客姓名│賭博時間│賭博機臺│備註│├──┼────┼───────┼──────┼────────┤│1│朱振鵬│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 阿拉丁 │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機臺│把玩阿拉丁機臺編││││││號D-218號│├──┼────┼───────┼──────┼────────┤│2│朱春柔│自該店營業起至│猴子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3│鄔凱聲│104年8月4日前│不詳│││││某日│││├──┼────┼───────┼──────┼────────┤│4│胡孝寶│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週2次│││├──┼────┼───────┼──────┼────────┤│5│陳美娥│自104年7、8月│海豚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間起至104年8月││店找朋友││││4日止,共計2次│││├──┼────┼───────┼──────┼────────┤│6│張建平│自104年7月28日│不詳│104年8月4日在觀││││起至104年8月4││看他人打機臺││││日止(約1週)││││││,共計1次│││├──┼────┼───────┼──────┼────────┤│7│林秋雄│自該店營業起至│綜合小遊戲(│104年8月4日在觀││││104年8月4日│紅谷)│看他人打機臺│├──┼────┼───────┼──────┼────────┤│8│葉彥彬│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9│陳威菖│自該店營業起至│麻將、行星機│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台│把玩行星機臺第8││││││號│├──┼────┼───────┼──────┼────────┤│10│謝昆霖│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104年8月4日止││店找朋友聊天│├──┼────┼───────┼──────┼────────┤│11│王志祥│自該店營業起至│PK、象棋遊戲│104年8月4日把玩││││104年8月4日止│機臺│該等機臺後正欲離││││,每週1次││開│├──┼────┼───────┼──────┼────────┤│12│陳俊宏│自該店營業起至│撲克牌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13│簡益財│自該店營業起至│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27、││││││28號│├──┼────┼───────┼──────┼────────┤│14│張朝成│自該店營業起至│鐵殼、SLOT區│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之鬥地主、接│該區把玩編號D-86│││││龍│號遊戲機臺│├──┼────┼───────┼──────┼────────┤│15│鐘貴霖│自104年6月間起│鐵殼、SLOT區│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SLOT機臺│該區把玩編號D-21││││止││2號機臺(名稱不││││││詳)│├──┼────┼───────┼──────┼────────┤│16│簡樺安│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11號│├──┼────┼───────┼──────┼────────┤│17│林振逢│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7號│├──┼────┼───────┼──────┼────────┤│18│許明聰│自該店營業起至│跑馬機臺、鬥│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地主、暗棋、│把玩跑馬機臺│││││投籃機││├──┼────┼───────┼──────┼────────┤│19│蔡一瑋│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 百家樂 │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機臺│把玩百家樂機臺│├──┼────┼───────┼──────┼────────┤│20│裴嘉榮│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44號││││,共計2、3次│││├──┼────┼───────┼──────┼────────┤│21│鄧國雄│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22│蔡靜汝│自104年2月間起│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約半年)│││├──┼────┼───────┼──────┼────────┤│23│沈台生│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24│陳銘琮│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25│黃啓彬│自該店營業起至│機臺名稱不詳│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26│王冠生│自104年7月初起│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共3次│││├──┼────┼───────┼──────┼────────┤│27│許世陽│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在觀││││104年8月4日止││看他人玩機臺│├──┼────┼───────┼──────┼────────┤│28│陳文昌│104年8月4日│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把玩該機臺第33號│├──┼────┼───────┼──────┼────────┤│29│黃成洋│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30│劉培鈞│自104年6月間起│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共計10次│││├──┼────┼───────┼──────┼────────┤│31│呂深益│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機臺│104年8月4日甫到││││104年8月4日止││場│├──┼────┼───────┼──────┼────────┤│32│林文鍾│自該店營業起至│PK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8號│├──┼────┼───────┼──────┼────────┤│33│徐福成│自104年2月間起│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約半年)│││├──┼────┼───────┼──────┼────────┤│34│梁信雄│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35│徐文龍│自該店營業起至│阿拉丁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36│陳呈瑜│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月3、4次│││├──┼────┼───────┼──────┼────────┤│37│許傳盛│104年6、7月間│撲克牌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起至104年8月4││把玩該機臺││││日止,共計3、4││││││次│││├──┼────┼───────┼──────┼────────┤│38│賴志炫│自104年2月間起│ 邁阿密 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每兩週2、3││││││次│││├──┼────┼───────┼──────┼────────┤│39│紀政杰│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40│吳國強│自該店營業起至│行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41│許宜豪│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42│徐金堂│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52號│├──┼────┼───────┼──────┼────────┤│43│魏松齊│自該店營業起至│撲克牌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月1、2次│││├──┼────┼───────┼──────┼────────┤│44│呂理自│自該店營業起至│三國爭霸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共計7、8次│││├──┼────┼───────┼──────┼────────┤│45│何其能│自該店營業起至│麻將機臺│104年8月4日正觀││││104年8月4日止││看他人打機臺││││,每週1、2次│││├──┼────┼───────┼──────┼────────┤│46│潘新進│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53號││││,共計3次│││├──┼────┼───────┼──────┼────────┤│47│江清和│自104年2月間│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起至104年8月4││把玩該機臺第20號││││日止(約半年)││││││,共計2、3次│││├──┼────┼───────┼──────┼────────┤│48│江晛銘│自該店營業起至│撲克牌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104年8月4日止││店找朋友││││,每月1、2次│││├──┼────┼───────┼──────┼────────┤│49│呂苗銪│自104年2月間起│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共計4、5││││││次│││├──┼────┼───────┼──────┼────────┤│50│劉埕語│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共計4、5次│││├──┼────┼───────┼──────┼────────┤│51│陳鴻敏│自該店營業起至│撲克牌、PK機│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台│把玩該機臺第66號││││,共計約3次│││├──┼────┼───────┼──────┼────────┤│52│簡福生│自該店營業起至│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41號│├──┼────┼───────┼──────┼────────┤│53│徐萬益│自104年6、7月│PK機臺│104年8月4日甫到││││間起至104年8月││該店││││4日止│││├──┼────┼───────┼──────┼────────┤│54│許永富│自104年7月28日│馬台遊戲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起至104年8月4││把玩該機臺第3號││││日止(約1週)││││││,共計2次│││├──┼────┼───────┼──────┼────────┤│55│黃志松│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甫到││││104年8月4日止││該店││││,共計4、5次│││├──┼────┼───────┼──────┼────────┤│56│徐芳偉│自104年2月間起│水果盤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每1、2月1││││││次│││├──┼────┼───────┼──────┼────────┤│57│徐茂全│自104年7月間起│賓果行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共計2次│││├──┼────┼───────┼──────┼────────┤│58│詹欽琮│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月2次│││├──┼────┼───────┼──────┼────────┤│59│陳順朝│104年2月間起至│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38號││││(約半年)│││├──┼────┼───────┼──────┼────────┤│60│郭福安│自該店營業起至│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34號││││,陸續達50次│││├──┼────┼───────┼──────┼────────┤│61│鄭建明│自該店營業起至│九宮格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32號││││,每週2次│││├──┼────┼───────┼──────┼────────┤│62│王自民│自該店營業起至│野蠻世界機臺│104年8月4日與友││││104年8月4日止││人聊天││││,每週1次│││├──┼────┼───────┼──────┼────────┤│63│黃筆賢│自該店營業起至│不詳│││││104年8月4日止││││││,每月1次│││├──┼────┼───────┼──────┼────────┤│64│賴俊憲│自該店營業起至│滿天星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65│趙基福│自104年3、4月│7PK、水滸傳│104年8月4日正在││││間起至104年8月│、 九宮格小瑪 │把玩 九宮格小瑪利 ││││4日止,每週1、│利機臺│機臺││││2次│││├──┼────┼───────┼──────┼────────┤│66│彭信維│自104年2月間起│水滸傳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至104年8月4日││店找朋友││││止,共計15次│││├──┼────┼───────┼──────┼────────┤│67│李柏毅│自該店營業起至│角子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月3、4次│││├──┼────┼───────┼──────┼────────┤│68│顧台生│自104年5、6月│鐵殼、SLOT區│104年8月4日正在││││間起至104年8月│、 阿雷丁 機臺│把玩阿雷丁機臺D-││││4日止││217號│├──┼────┼───────┼──────┼────────┤│69│林大誠│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月1次│││├──┼────┼───────┼──────┼────────┤│70│彭俊翔│自該店營業起至│魔術方塊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鬥地主│把玩魔術方塊機臺││││,共計6次││第4號│├──┼────┼───────┼──────┼────────┤│71│徐盛興│104年8月4日│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把玩該機臺│││││││├──┼────┼───────┼──────┼────────┤│72│廖偉傑│自該店營業起至│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74號││││,每週1、2次│││├──┼────┼───────┼──────┼────────┤│73│郭潮棚│自該店營業起至│下棋益智遊戲│104年8月4日甫到││││104年8月4日止│、撲克牌機臺│該店│├──┼────┼───────┼──────┼────────┤│74│邱梓童│自該店營業起至│不詳│││││104年8月4日止││││││,共計5、6次│││├──┼────┼───────┼──────┼────────┤│75│張承諒│自該店營業起至│PK、水果盤機│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台│把玩PK機臺││││,每月1、2次│││├──┼────┼───────┼──────┼────────┤│76│黃耀慶│自該店營業起至│野蠻遊戲HUGA│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發發發機臺│把玩發發發機臺第││││││160號│├──┼────┼───────┼──────┼────────┤│77│陳世智│自該店營業起至│精靈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78│鄭昆和│自104年2月間起│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每週1、2││││││次│││├──┼────┼───────┼──────┼────────┤│79│張永欽│自104年2月間起│7PK滿天星機│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台│把玩該機臺第24號││││止(約半年)│││├──┼────┼───────┼──────┼────────┤│80│陳福銘│自該店營業起至│「哭卡(音)│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機臺│把玩該機臺││││,陸續7次│││├──┼────┼───────┼──────┼────────┤│81│劉安邦│自該店營業起至│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104年8月4日止││店找朋友││││,共計2次│││├──┼────┼───────┼──────┼────────┤│82│陳春山│自102年2月間起│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每1、2月1││││││次│││├──┼────┼───────┼──────┼────────┤│83│吳秀梅│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滿天星機│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台│把玩該機臺第30號││││,每月1、2次│││├──┼────┼───────┼──────┼────────┤│84│許耀中│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在該││││104年8月4日止││店與友人聊天││││,共計2、3次│││├──┼────┼───────┼──────┼────────┤│85│黃蓮池│自該店營業起至│「哭卡(音)│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機臺│把玩該機臺││││,共計5、6次│││├──┼────┼───────┼──────┼────────┤│86│李易書│自104年6月底起│滿天星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至104年8月4日││把玩該機臺││││止,共計5、6次│││├──┼────┼───────┼──────┼────────┤│87│張文傑│自該店營業起至│麻將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201││││,每月2、3次││號│├──┼────┼───────┼──────┼────────┤│88│鄭國雄│自該店營業起至│麻將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89│李宗秦│自104年年初起│麻將機臺│104年8月4日在與││││至104年8月4日││友人聊天││││止│││├──┼────┼───────┼──────┼────────┤│90│程必禮│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共計2、3次│││├──┼────┼───────┼──────┼────────┤│91│趙台生│自104年6、7月│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間起至104年8月││把玩該機臺第45、││││4日止,共計2、││46號││││3次│││├──┼────┼───────┼──────┼────────┤│92│陳明宗│自該店營業起至│機臺名稱不詳│104年8月4日在正││││至104年8月4日││在把玩該機臺編號││││止││D99號│├──┼────┼───────┼──────┼────────┤│93│陳俊良│自該店營業起至│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94│陳世昌│自該店營業起至│不詳│││││104年8月4日止││││││,共計50次│││├──┼────┼───────┼──────┼────────┤│95│王峻維│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第13號││││,每週2、3天│││├──┼────┼───────┼──────┼────────┤│96│李茂昌│104年2、3月間│麻將、7PK機│104年8月4日正在││││起至104年8月4│台│把玩7PK機臺││││日止,每週1次│││├──┼────┼───────┼──────┼────────┤│97│陳揚芳│自該店營業起至│麻將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98│邱逢崇│自該店營業起至│7PK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104年8月4日止││把玩該機臺││││,每週1、2次│││├──┼────┼───────┼──────┼────────┤│99│鄭錦聯│自104年4、5月│SLOT機臺│104年8月4日正在││││間起至104年8月││把玩該機臺││││4日止,每週1、││││││2次│││├──┼────┼───────┼──────┼────────┤│100│蔡瑋邦│自104年5、6月│水果盤、SLOT│104年8月4日正在││││間起至104年8月│機臺│把玩該機臺││││4日止│││└──┴────┴───────┴──────┴────────┘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PK滿天星機臺│70臺││├──┼───────────┼─────┼───────┤│2│鐵殼機臺│63臺││├──┼───────────┼─────┼───────┤│3│鬼盜船機臺│2臺││├──┼───────────┼─────┼───────┤│4│小鋼珠機臺│5臺││├──┼───────────┼─────┼───────┤│5│SLOT機臺│40臺││├──┼───────────┼─────┼───────┤│6│益智遊戲機臺│8臺││├──┼───────────┼─────┼───────┤│7│戰國風雲機臺│6臺││├──┼───────────┼─────┼───────┤│8│行星二代機臺│6臺││├──┼───────────┼─────┼───────┤│9│行星三代機臺│6臺││├──┼───────────┼─────┼───────┤│10│賓果行星機臺│8臺││├──┼───────────┼─────┼───────┤│11│賽馬機臺│5臺││├──┼───────────┼─────┼───────┤│12│百家樂機臺│6臺││├──┼───────────┼─────┼───────┤│13│威鯨機臺│6臺││├──┼───────────┼─────┼───────┤│14│五龍機臺│6臺││├──┼───────────┼─────┼───────┤│15│四鯊機臺│6臺││├──┼───────────┼─────┼───────┤│16│PK滿天星IC版│70片││├──┼───────────┼─────┼───────┤│17│鐵殼IC版│63片││├──┼───────────┼─────┼───────┤│18│鬼盜船IC版│2片││├──┼───────────┼─────┼───────┤│19│小鋼珠IC版│5片││├──┼───────────┼─────┼───────┤│20│SLOTIC版│40片││├──┼───────────┼─────┼───────┤│21│益智遊戲IC版│8片││├──┼───────────┼─────┼───────┤│22│戰國風雲IC版│7片││├──┼───────────┼─────┼───────┤│23│行星二代IC版│4片││├──┼───────────┼─────┼───────┤│24│行星三代IC版│4片││├──┼───────────┼─────┼───────┤│25│賓果行星IC版│9片││├──┼───────────┼─────┼───────┤│26│賽馬IC版│6片││├──┼───────────┼─────┼───────┤│27│百家樂IC版│7片││├──┼───────────┼─────┼───────┤│28│威鯨IC版│1片││├──┼───────────┼─────┼───────┤│29│五龍IC版│1片││├──┼───────────┼─────┼───────┤│30│四鯊IC版│1片││└──┴───────────┴─────┴───────┘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現金│5萬9,800元│一樓辦公室內查扣││││││├──┼───────────┼─────┼──────────┤│2│現金│3萬元│櫃臺內查扣│├──┼───────────┼─────┼──────────┤│3│監視器主機│1臺│││││││├──┼───────────┼─────┼──────────┤│4│隨身碟│1個││├──┼───────────┼─────┼──────────┤│5│代幣│16萬8,341│││││枚││├──┼───────────┼─────┼──────────┤│6│寄幣卡│524張││├──┼───────────┼─────┼──────────┤│7│帳務會員資料電腦主機│4臺││├──┼───────────┼─────┼──────────┤│8│百家樂伺服器電腦主機│1臺││├──┼───────────┼─────┼──────────┤│9│店內監視器錄影主機│1臺││├──┼───────────┼─────┼──────────┤│10│無線電│5臺││├──┼───────────┼─────┼──────────┤│11│帳務報表│1疊││├──┼───────────┼─────┼──────────┤│12│監視鏡頭│35支││├──┼───────────┼─────┼──────────┤│13│抄表手機(含傳輸線)│2支││├──┼───────────┼─────┼──────────┤│14│電腦主機│2臺│││││││├──┼───────────┼─────┼──────────┤│15│遊戲機臺內代幣│5,883枚││├──┼───────────┼─────┼──────────┤│16│現金│17萬元│蔡耘滄身上查扣│├──┼───────────┼─────┼──────────┤│17│寄分卡(200枚)│31張│蔡耘滄身上查扣│├──┼───────────┼─────┼──────────┤│18│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蔡耘滄身上查扣│├──┼───────────┼─────┼──────────┤│19│平板電腦│1臺│蔡耘滄身上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