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蓮園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查:本案被告被訴背信案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據檢察官移送繫屬本院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提起民事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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