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丙○○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參拾
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貳佰伍拾元。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甲○○○部分為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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