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231號原告 蘇淑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本院民事執行處送鑑、詢價後核定之最低拍賣底價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2980元外,尚有770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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