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5092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道駒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