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40,208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