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770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