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00號聲請人 邱莉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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