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9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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