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蔡國顯 被告 蔡敏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訴字第7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782 號(110.01.20)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343 號裁定(110.01.25)【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