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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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即上訴人 盧崑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蘇寶村 、 朱志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7886元(4200元/平方公尺×82.83),應繳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