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告 樓嘉君 被告 蔡雅麗
參加人 蔡志恒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