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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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即准許被上訴人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而離婚部分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請求部分,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以上合計5,500元(4,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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