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1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沈惠芬
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 沈惠澤 之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