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意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意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意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