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蕭國文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5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 蕭大澄 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陳報所聲明請求第二項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