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呂聯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3│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996.2│││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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