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請人 陳憶金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10×43=4,30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89萬4,852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9歲(00年生),且有任職於精星精密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各個月之薪資數額,並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薪資明細表為證。
四、陳報聲請人配偶曾○忠每個月之工作所得數額,暨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水費3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500」、「手機費用500元」、「市內電話及寬頻費用500元」之之繳費單、收據等相關文件。
六、請說明其使用之機車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另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車輛?再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7年11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支出加油費及保養費之發票及單據。┌──┬────┬──────────┬──────┐│項次│時間│摘要│發票及單據│├──┼────┼──────────┼──────┤│1│0000000│加油100元│補正狀第6頁│├──┼────┼──────────┼──────┤│2│0000000│機車保養│補正狀第7頁│├──┼────┼──────────┼──────┤│3│0000000│加油110元│補正狀第6頁│├──┼────┼──────────┼──────┤│4│0000000│加油費80元│補正狀第6頁│├──┼────┼──────────┼──────┤│││││└──┴────┴──────────┴──────┘
七、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之依據為何?另一聲請人配偶曾○忠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九、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