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紀范碧蓮 即 紀姈伶 之繼承人債權人 紀春雄 即紀姈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姈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伍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