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債務人 鄭少溦 債務人 鄭明
一、債務人鄭少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鄭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逾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債務人鄭少溦、鄭明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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