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陳偉洋 被告 陳致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3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偉洋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被告陳致良部分所載。
二、被告陳致良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致良被訴傷害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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