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志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642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石志強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志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依晴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