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96號
109年度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989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美音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依法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經審判長當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0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09年12月0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