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補正被告即經原告指為門牌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4號、16號、18之1號房屋所有權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