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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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智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