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請人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4│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5│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6│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7│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8│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9│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0│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2│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3│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4│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5│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6│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7│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8│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9│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0│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2│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3│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4│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5│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6│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7│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8│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9│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0│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2│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3│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4│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5│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6│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7│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8│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39│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0│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2│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3│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4│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45│德先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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