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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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王永福 被告 顏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門牌號碼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1,47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系爭房屋現值為433,6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070元(433,600元+121,470元=555,0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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