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誌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