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固瑞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40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3,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