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麗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麗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麗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